日前,信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通知,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要求各区县结合实际,抓紧组织实施,确保及时、准确、足额将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发放到位。现就有关内容予以解读。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和我市相关文件规定,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标准。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二)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1321元,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按照每人每年25501元执行;其他时期入伍的,按照每人每年24901元执行。
(三)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378元,按照每人每年9948元执行。
(四)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504元,按照每人每年10584元执行。
(五)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92元,按照每人每年8772元执行。
(六)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32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720元。
(七)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补贴标准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1976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0824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
调整后的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标准从2024年8月1日起执行,会对补助标准的差额进行补发。
近年来,国家已经连续第20年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广大优抚对象的关心关爱。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全面建立并发挥效益,实现了由保障优抚对象基本生活向提高生活质量转变。
相关阅读:信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信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