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市管各管理区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经办机构、财政局:
现将《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豫退役军人〔2024〕70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按要求贯彻执行。
一、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按照每人每年25501元执行,其中上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4183元,需各县区每人每年补助1318元;其它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按照每人每年24901元执行,其中上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3823元,需各县区每人每年补助1078元。
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按每人每年9948元执行,其中上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7620元,需各县区每人每年补助2328元。
三、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按照每人每年10584元执行,其中上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8467元,需各县区每人每年补助2117元。
四、其他符合优抚政策的人员按照豫退役军人文〔2024〕70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省与市县财政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豫政〔2021〕28号)文件要求,市级财政对各区给予适当补助。各县区要按照规定认真落实应匹配资金,确保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位。
信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信阳市财政局
202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