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信阳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能力,切实维护参训学员权益,发挥培训补贴政策作用,规范培训秩序,提高培训质量,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管理指南》(退役军人办发〔2020〕34号)、《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三部门关于做好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豫退役军人〔2022〕31号)等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暂行)。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全员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受理培训机构申报、拟定全市培训实施细则、统筹协调全市技能培训专业设置及人员分配、组织培训机构绩效评价、监督各县区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与承训机构签订合同、组织退役军人参加培训、全程监督培训组织实施、支付培训资金和生活补助、实施推荐就业跟踪。
第二章 培训机构确定
第四条 采取申报签约方式确定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可向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承训申请,经核实、公示,并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纳入培训机构黄页。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实际培训需求,选择省培训机构黄页内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签订承训合同。有条件的县区可开展公开招标,但中标机构须具备本细则第六条基本条件,且需纳入省培训机构黄页。
第五条 确定培训机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扩大供给。对于具备基本条件和承训意愿的培训机构,应纳入尽纳入。
(二)丰富资源。在主体性质上可涵盖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公办和民办培训机构、企业实训基地、创业孵化基地、职工培训中心、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多种类型;在培训专业上应涵盖通用技能和高新技术的多种方向。
(三)优质优先。对于师资力量雄厚、产教融合较好、就业渠道稳定的培训机构优先纳入。
第六条 确定培训机构应当把握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定办学资质,取得政府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或经政府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承接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资质;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培训项目。
(二)具有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实训设施、设备,具有稳定、合格的师资队伍,专业性强的领域或科目,有实训场所或实训合作单位。
(三)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培训质量较好,相关证书获取率和培训后推荐就业率较高。
(四)遵守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法律法规,教学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规范,学风好、风气正、社会信誉良好,无违规办学的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七条 确定培训机构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集培训机构参与申报。
(二)受理核实。按照属地原则或管理权限受理培训机构申请,受理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过向相关主管部门核对资质信息、实地考察调研等方式核实培训机构情况。
(三)社会公示。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及本地相关规定条件的培训机构,由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监督。公示结束后,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无争议培训机构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纳入培训机构信息黄页。
(四)签约存档。按照受理申报或实际培训需求,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从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建立的培训机构黄页中选择培训机构签订合同,对培训机构资质、培训场所产权证或租用合同、设施设备清单、师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证明资料存档。
第八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官方网站集中公示签约培训机构情况。
第三章 合同签约及履行
第九条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按照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结合本地退役军人特点、培训需求、培训市场状况,科学设定承训合同条款,遵循我国有关合同的法律规定签订、履行、变更承训合同。
第十条 合同应当明确培训项目、收费标准、培训质量、资金结算方式、各方权利义务事项、合同的变更与终止情形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作为培训项目购买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设定绩效目标,开展履约管理,执行绩效监控,及时掌握培训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二)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绩效评估等多种监管方式,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
(三)根据合同约定,按照培训进度或绩效情况,分阶段向承接主体支付款项。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作为培训项目承接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二)结合退役军人就业创业需求,科学设置培训项目、制定培训目标和教学计划,优化课程设置,改进教学方法,保证教学质量。
(三)主动规范招生行为,按物价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确定培训收费标准。招生简章和宣传内容应当具体、明确、真实,并向购买主体报备。所开设课程和培训质量应当符合招生简章或宣传的承诺。
(四)培训开班前,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报名参训的退役军人身份和享受补贴政策条件。
(五)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管理,防范和化解各类安全事故风险。
(六)按规定组织学员参加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考核)、职业资格考试等职业能力评价。对完成规定课时、经结业考试(考核)合格的学员,应发给培训合格证书。
(七)根据培训专业推荐参训学员就业,提倡开展“入学即入职”式培训,并开展不少于1年的就业稳定性跟踪调查。
(八)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当期培训任务结束后或年底,向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送培训报告和相关数据信息。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即终止合同。
(一)办学资格终止的。
(二)一个评估周期内不能按合同要求正常开展培训的。
(三)教学质量低,学员负面评价率高,校风、管理差,安全措施不到位,推荐就业率连续两年低于85%的;退役士兵学员培训期内平均到课时数低于总课时数70%的。
(四)存在买卖和出租资质、转包培训项目、严重虚假宣传、套取资金、虚假培训等违法违规问题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承训工作开展、延误参训学员就业创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培训结束后,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通过学员回访、检查培训记录等形式对学员参加培训的真实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逐一核实,严防虚假培训。
第四章 适应性培训组织与实施
第十五条 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按照“即退即训、全员参训”原则,每年退役季在退役军人返乡报到后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伍返乡报到时,要做好相关登记,并告知其适应性培训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事宜。返乡报到相关手续在适应性培训期间办理。
第十七条 适应性培训采取项目制方式集中组织,退役士兵免费参加。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承训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额外收取退役士兵费用。
第十八条 适应性培训要强化思想政治引领,开展安全保密教育,树牢组织纪律意识;宣讲退役政策,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心理调适,促进角色转换;实施职业指导,分析就业创业形势,引导合理就业预期;开展职业能力倾向测试和人才测评,帮助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引导退役军人选择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培训专业,填写《退役军人参加教育培训申请表》。
第十九条 培训总时长不少于80学时(线下培训时长不少于5天,1天按照8个学时计算)。其中40%用于理论学习,20%用于实操培训,40%用于线上培训。
第二十条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导承训机构提前做好培训准备工作,确定培训计划及具体教学内容,精心挑选各课程授课人员(原则上从省、市、县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指导团队中挑选),做好场地、生活保障预案,制定培训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培训过程采取封闭式军事化管理,视实际参训人数确定编组级别,明确各级负责人职责。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抽调精干力量全程参与培训管理,并指定工作人员担任大队、中队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退役士兵按要求完成全部学时学习,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承训机构联合颁发适应性培训结业证书。
第五章 职业技能培训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职业技能培训是指按照《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所明确的职业技能培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技能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
第二十四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做好退役军人培训意愿统计调研,提前做好专业设置,按拟设专业选择承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原则上在适应性培训结束之后立即开展。培训突出适用性,广泛推行“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等模式。
第二十五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有职业技能培训意愿的参训率达到100%,参训人员职业技能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获取率达到100%、培训后就业率达到85%以上。
第二十六条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需告知退役士兵各培训专业地点、联系人、具体开班时间等相关事项,并为每名参训人员出具《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介绍信》。
第二十七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对参加培训人员身份严格把关、认真核实,不得为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已参加过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人员开具介绍信。
第二十八条 退役士兵携带《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介绍信》、《适应性培训合格证》、身份证、退伍证按时到指定培训机构报到。
第二十九条 承训机构按《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介绍信》明确的专业对退役士兵进行培训编组、宿舍分配,指定层级负责人。
第三十条 承训机构要认真制定周培训计划,科学安排每日培训内容。
第三十一条 承训机构要加强培训全过程管理,建立完善的考勤制度,严控请假人数、次数。对于月到课时数不足规定课时数60%的退役士兵,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不予支付培训费用及生活补贴。承训机构对因组织不力、管理不严造成的违纪违法、安全事故等问题负主要责任。
第三十二条 承训机构对在培训期间不服从管理,多次或严重违规违纪的退役士兵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做出训诫或取消培训资格处理。
第三十三条 培训完成规定课时,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派专人担任监考官,负责监督承训机构组织结业考试或技能鉴定考核。
第三十四条 培训机构要做好培训期间相关资料存档,并将参训学员《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介绍信》、《适应性培训合格证》、身份证、退伍证、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银行卡复印件按一人一档整理。
第六章 培训资金支付
第三十五条 适应性培训结束后,各县区按上级文件要求,将资金拨付到承训机构。
第三十六条 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由开具介绍信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支付。
第三十七条 职业技能培训结束后,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承训机构提供的培训管理规定、培训方案、培训周计划、住宿安排表、考勤登记表及每名参训退役士兵的《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介绍信》、《适应性培训合格证》、身份证、退伍证、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资料,核定应支付培训资金,并按本地财务制度据实结算。
第三十八条 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期间的生活补贴,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每人每天15元标准汇款至本人银行账号。
第七章 就业推荐及跟踪
第三十九条 按照“谁培训、谁推荐就业”的原则,培训机构在培训毕(结)业后,向每名退役士兵学员推荐优质工作岗位,并将推荐就业统计表提交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第四十条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培训推荐就业情况进行为期1年的跟踪。退役士兵在培训机构所推荐的岗位上就业3个月以上的,视为有效培训后就业率。
第八章 绩效评估
第四十一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筹负责全市培训绩效评价工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评价标准并对社会公布。市局成立专家评审组,按照统一标准综合评估培训的教学质量、培训规模、学员就业率和取证率等绩效情况。发挥学员作用,通过网上评价、调查问卷等形式参与评价。评估工作在合同期内开展不少于1次,评估周期最长不超过3年。评估结果作为拨付款项、续签合同、确定评估频次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对培训机构分级分类,向社会公示、向退役军人推介。有以下情形的,可酌情提高级别并重点推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培训后1年以上稳定就业率水平较高的。
(二)往年退役军人学员参训人数较多、培训质量好的。(三)针对当地重点发展产业、战略新兴产业、急需紧缺
专业等开展培训的。
(四)采取产教融合、工学结合等模式开展学历教育、技能培训、就业见习、创业孵化两项以上四位一体培训的。
第四十三条 对绩效评估结果较差的培训机构,视情做出相应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一)对评估中指出问题整改不积极、效果不明显的,做出中止承训一年处理;
(二)连续两个周期评估结果均处在全市末位的,取消其承训资格,并按相关程序将其从培训机构黄页中删除。
第九章 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四条 实行台账登记制度。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参训学员逐人建立培训台账,如实登记学员参加培训和享受培训补贴情况,并在年底向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备。
第四十五条 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通过网站等媒体,及时公布培训政策及参训、承训申报流程。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定期公布承训机构评估结果及违规违约行为处理情况;设立监督电话,畅通网上监督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六条 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根据本地业态新发展和退役军人就业需要,多渠道积极收集项目制培训需求,建立培训项目库,结合培训机构的专业特色、课程安排、承接能力和培训对象意愿等因素,择优选拔培训机构。
第四十七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每年对县区培训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第四十八条 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于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的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可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确定和监管。
信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