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信阳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 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市管各管理区:

   现将《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豫退役军人〔2022〕65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按照每人每年22740元执行,其中上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1422元,需各县区每人每年补助1318元;其它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按照每人每年22140元执行,其中上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1062元,需各县区每人每年补助1078元。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按每人每月760元执行,其中上级财政每人每月补助580元,需各县区每人每月补助180元。

   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按照每人每月800元执行,其中上级财政每人每月补助640元,需各县区每人每月补助160元。

   其他符合优抚政策的人员按照豫退役军人文〔2022〕65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各县区要按照规定认真落实应匹配资金,确保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位。

2023年1月13日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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