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休服务管理科权力清单

                                                      军休服务管理科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承办机构
1 其他类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伤病残士官、无军籍职工 一、军休干部、士官安置范围和对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的范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移交政府安置条件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根据个人不同情况,一般可以在部队驻地、本人原籍或入伍地、配偶原籍或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安置。安置去向已审定的不再改变。
    独生子女是现役军官或现役文职干部的,或者子女都是现役军官或现役文职干部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当地的,可以到子女所在地安置。
    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且在该地区离休退休的,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或者因战因公被评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的,师级的可以到安置地所在省的省会城市安置,团级以下的可以到安置地地级市安置。
    在西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作,离休退休时自愿留在该省、自治区安置的,师、团级的可以在省会(首府)城市安置,营级以下的可以在本地地级市安置。
二、无军籍职工安置范围和对象
  (一)军队机关、部队及纳入军队编制管理的招待所、幼儿园、装备修理机构、实习工厂、试制试验车间、营房维修机构、文印机构、军人服务社、农场(生产基地) 等事业单位1986年以前参加工作且纳入国家劳动计划的全民固定工人和建国后至2004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录用制职员干部,以及1971年11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工作5年以上退休退职后,由民政部门接收安置。
  (二)拟移交民政部门接收安置的无军籍职工,经军队各大单位一次性核准登记注册上报总后勤部,由总后勤部汇总并会同民政部核定,录入民政部优抚安置信息管理数据库,作为制定无军籍职工移交安置计划和各地接收安置无军籍职工的人员依据。
  (三)对符合移交政府安置条件的无军籍职工,一般实行就地安置,也可回原籍安置。进直辖市和省会所在地安置的,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1.受理责任:认真做好档案、待遇、经费、近期伤病情、住房、家庭等情况的了解和审查交接工作,逐项核对“三联单”。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05〕135号)
退役军人事务局军休科
2020年9月7日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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