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

河南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

时间:2021-03-31 来源: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分享:

豫民〔2013〕8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工作,根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0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向民政部门申请残疾等级评定应具备的条件:

  (一)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是指《办法》第二条中除第(一)项以外的人员,并且是因战、因公负伤或职业病致残的,因病的不能评残。其中,2007年8月1日之后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人员应在3年内提出评残申请,超过时限的民政部门不予受理;

  (二)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必须是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役军人,因病的不能评残;

  (三)调整残疾等级的,必须是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并因致残部位残疾情况发生变化,与已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调整残疾等级无特殊情况的一般不应在新评、补评或调整后的两年内再次提出申请,否则,民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三条 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具备的材料:

  (一)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书面评残申请(由本人亲笔签名),内容包括:申请人现在的身份、因战因公负伤时的身份,负伤时间、原因、地点、部位及详细经过,本人联系方式等;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向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正式文件,内容包括申请人现在的身份、因战因公负伤时的身份,负伤时间、原因、地点、部位及因战或因公致残详细经过,审查意见等;

  (三)人民警察、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须有本人的《公务员登记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人民警察还须提供警衔授衔命令复印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因交通事故致残的,还须提交县以上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人个人没有责任的才能评残;因医疗事故致残的,还须提交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属于职业病致残的,应有直接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作经历的档案记载以及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鉴定结论;

  (四)参战参训等负伤致残的民兵民工、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须有县以上人武部门或团以上预备役部队等出具的军事训练计划、参战参训负伤证明等材料;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须有县以上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等材料;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须有县以上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等材料;

  (七)有现场直接目击证人的,应提供1至3名证人出具的申请人因战因公负伤情形的证明;

  (八)申请人负伤时治疗医院的医治病历首页、出院小结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治疗医院病案保管印章;

  (九)申请人近期免冠彩色蓝底照片(2寸6张,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十)指定的残情医学鉴定机构对伤残情况的检查诊断结论、报告单;

  (十一)《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

  第四条 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具备的材料:

  (一)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书面评残申请(由本人亲笔签名),内容包括:申请人现在的身份,入伍时间、退役时间、服役部队,负伤时的身份、时间、原因、地点、部位及详细经过,在部队未评残原因,本人联系方式等;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向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正式文件,内容包括申请人现在的身份,入伍时间、退役时间、服役部队,负伤时的身份、时间、原因、地点、部位及详细经过,审查意见等;

  (三)申请人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档案记载,是指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人武部门、民政部门等保管的个人正式档案中由其所在部队作出的法定有效的涉及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的书面记载。

  原始医疗证明,是指军人在服役期间由其原所在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的军队医院出具的能说明其致残原因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正式病历或者正式的病情检查、实验分析记录等。

  对于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中仅有一般的负伤部位(残情)、医疗补助记载等,但没有致残情形表述、难以看出如何负伤致残的,不予认定因战因公致残。现行残疾部位与原始记载的致残情形或致残部位不符或没有必然联系的,也不予认定因战因公致残。

  因患职业病致残的,应有直接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作经历的档案记载以及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鉴定结论。

  因医疗事故致残的,还应提交军队或者地方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

  个人索取出具的证明等材料无效。

  对没有原始因战因公记载的,应认定为材料不全,县(市、区)民政部门应按照《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不予上报申请材料;

  (四)退伍(转业、复员)证、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证或退伍(转业、复员)军人登记表;

  (五)申请人近期免冠彩色蓝底照片(2寸6张)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六)指定的残情医学鉴定机构对残疾情况的检查诊断结论、报告单;

  (七)《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

  第五条 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具备的材料: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提交的调整残疾等级书面申请(由本人亲笔签名,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说明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理由,并提交致残部位残疾情况与已评定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县以上医院近6个月以内的住院诊断或治疗证明(精神病患者须有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的住院诊断或治疗证明);

  (二)原批准残疾等级的审批材料和原伤残证件;

  (三)指定的残情医学鉴定机构作出的伤残情况检查诊断结论、报告单;

  (四)《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

  第六条 残疾情况医学鉴定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省辖市民政局应指定两所以上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辖区残疾情况医学鉴定。县(市、区)民政局受理评残申请后,出具《残情医学鉴定委托书》,并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按有关规定进行残情医学鉴定。

  (二)负责残疾情况医学鉴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成立残情医学鉴定专家小组。小组成员应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熟练掌握残疾情况医学鉴定的相关专业知识和《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民发〔2011〕218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医疗卫生机构只对民政部门指定的伤残部位和残疾情况作出医学鉴定,鉴定意见要字迹工整,写明具体等级意见和依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民发〔2011〕218号)的条款。

  (三)申请人或者民政部门对医疗卫生专家小组作出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由申请人或者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附原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残情医学鉴定结论,报省民政厅审核,到省民政厅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重新进行鉴定;因患职业病申请评残的,由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负责残情医学鉴定;因患精神病申请评残的,由河南省洛阳荣康医院负责残情医学鉴定。省民政厅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的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结论。

  (四)参试军队退役人员的残情医学鉴定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检查费和鉴定费由本人自理。民政部门申请鉴定产生的费用,由县(市、区)民政局在优抚事业费中列支。

  (六)申请人或者民政部门申请重新鉴定的,办理评残手续时限相应顺延。

  第七条 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新评(补评)、调整残疾等级的人员,再次申请新评(补评)、调整残疾等级时,应同时提交与原残情鉴定结论有明显变化的医疗诊断证明,主要是其本人近6个月以内就相关残疾部位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就诊病历及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县(市、区)民政部门接收后,交指定的残情医学鉴定机构进行审核,对经筛查基本符合残疾等级评定条件的,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残情医学鉴定和残疾等级评定。

  第八条 经省民政厅初审,认为符合残疾等级评定条件的,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按下列规定进行公示:

  (一)公示的承办机关为受理评残申请的县(市、区)民政局;

  (二)县(市、区)民政局收到公示通知后,按《办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公布举报联系方式;

  (三)县(市、区)民政局在公示结束后应当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公示结果由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民政局统一书面呈报省民政厅。县、市两级民政部门呈报时间为20个工作日。对线索不清的匿名信和匿名电话公示期间不予受理。

  第九条 伤残证件需换证、补证及变更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换证、补证

  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当事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应当到县(市、区)民政局书面申请换证或者补证。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在市级以上报纸登报声明作废。

  县(市、区)民政局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补证(换证、变更)报批表》,连同6张2寸彩色免冠蓝底照片,逐级上报省民政厅办理有关手续。

  (二)伤残证件的变更

  伤残证件若内容有误或相关内容发生变动,当事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可向县(市、区)民政局书面申请变更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县(市、区)民政局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补证(换证、变更)报批表》,连同伤残证件及伤残档案逐级上报省民政厅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伤残抚恤关系转移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应在规定时限内到户籍迁入地的县(市、区)民政局申请(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转入抚恤关系。县(市、区)民政局应填写《退役残疾军人抚恤关系迁入备案表》,按照《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将个人书面申请、《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残疾军人证原件、退役证件或移交安置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等逐级报省民政厅办理。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户籍迁入地的县(市、区)民政局申请转入抚恤关系的,按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伤残人员户籍关系变动、取得新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后,应及时与新的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联系,说明情况,并到原抚恤金发放地县(市、区)民政局申请将抚恤关系转移到新的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

  (三)伤残人员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迁移的,由县(市、区)民政局负责办理,并在《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内进行关系迁移;伤残人员在本省辖市范围内迁移的,由省辖市民政局负责办理,并在《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内进行关系迁移;在本省范围内迁移的,迁出地的县(市、区)民政局应认真审查其迁入地的户口簿和身份证,与迁入地县(市、区)民政局联系后,填写《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一)》,连同伤残档案原件、伤残人员书面申请、伤残证件原件、迁入地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6张2寸免冠彩色蓝底照片一起密封后邮寄到迁入地县(市、区)民政局。迁入地县(市、区)民政局收到上述材料并进行审核后,在《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一)》内填写审核意见,附伤残证件原件、迁入地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逐级报省民政厅办理相关手续,并由省民政厅在《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内进行关系迁移,之后由迁入地县(市、区)民政局将迁入伤残人员的身份证、《转移证明》等材料扫描进《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内并完善有关信息。

  (四)伤残人员迁出本省的,迁出地的县(市、区)民政局应认真审查其迁入地的户口簿和身份证,与迁入地县(市、区)民政局联系后,填写《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二)》,附伤残证件原件、迁入地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逐级报省民政厅审核后,连同个人档案原件、书面申请、伤残证件原件、迁入地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6张2寸免冠彩色蓝底照片一起密封后邮寄到迁入地县(市、区)民政局。

  (五)由外省迁入我省的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参照本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伤残材料及档案管理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申报材料必须字迹清楚,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前后一致。使用复印件的,必须由提供材料的单位签署意见、日期并加盖公章。申报材料一律用A 4纸,《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1式3份(省直管县市1式2份),其它表格按规定的份数填写。

  (二)申报材料中姓名、身份证号不一致的,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其它项目相互不一致的,由造成差错的一方更正并加盖公章。

  (三)伤残抚恤人员档案原件由县(市、区)民政局集中保存,并按照《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办法》(民发〔2010〕32号)的规定切实加强档案管理。

  (四)县(市、区)民政局受理评残申请后,应及时将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有关档案材料扫描进《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准确地填写相关内容,并及时点击上报;省辖市民政局应及时在《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内进行审核和上报;省民政厅在审批程序完成后,及时在《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内进行审批;县(市、区)民政局收到审批材料后,应及时将审批表等审批材料扫描进《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并进一步完善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伤残人员中止抚恤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伤残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县(市、区)民政部门中止其抚恤金等相关经费的发放;伤残人员被实名举报或者民政部门有疑义的,须通知其到指定的评残医学鉴定机构重新进行残情医学鉴定,重新评定残疾等级,达不到最低伤残等级的人员予以取消。伤残人员拒绝进行残情医学鉴定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暂时中止其抚恤金等相关经费的发放。举报人须实名书面举报,并有清晰线索可查,否则民政部门不予受理。民政部门应对举报人的情况进行保密。举报人诬告他人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中止抚恤的伤残人员刑满释放并恢复政治权利或者取消通缉以及其它原因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市、区)民政局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恢复抚恤条件的,自批准后的第二个月起恢复抚恤,原停发的抚恤金等经费不予补发。

  第十三条 申请人进行残情医学鉴定后死亡的,按照《办法》的规定继续办理有关评残手续,符合评残条件的,按伤残人员死亡的规定落实相关待遇;申请人在尚未进行残情医学鉴定时死亡的,评残程序终止。

  伤残人员死亡,县(市、区)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增发残疾抚恤金,收缴其伤残证件并注销。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河南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7月16日我厅印发的《河南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试行)》(豫民文〔2008〕133号)同时废止。此前我省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予以废止。

2021年5月8日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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