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对哪些对象的标准进行调整
一是在乡复员军人;二是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三是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
二、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调整情况
生活补助标准增加713元。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按照每人每年26214元执行,其中上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4896元,需各县区每人每年补助1318元;其它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按照每人每年25614元执行,其中上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4536元,需各县区每人每年补助1078元。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情况
生活补助标准增加300元。按每人每年10248元执行,其中上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7860元,需各县区每人每年补助2388元。
四、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调整情况
生活补助标准增加324元。按照每人每年10908元执行,其中上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8725元,需各县区每人每年补助218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