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罚事项名称
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企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或者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以及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处罚。
二、处罚依据
1.《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公布)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 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2.《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各级要及时梳理汇总年度落实岗位、取消安置待遇等情况,形成存据、规范管理。要建立责任倒查制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对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和拒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进行约谈督促、挂牌督办、媒体曝光,责令限期整改;对拒绝整改的,要对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问责。
三、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退役士兵反映的单位未依法履行职责事项。
2.审查责任:对退役士兵反映的问题,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及退役士兵接收单位审查是否属实。
3.决定责任:在事实调查清楚后,确有退役士兵接收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依规处理。
4.监管责任:对属地垂直管理单位进行监管,是否依法履行安置退役士兵职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四、追责情形
1.无正当理由不受理退役士兵反映问题的。
2.审查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