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荣誉标识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哪些荣誉标识适用本办法?
1、退役军人在服现役期间获得且在退出现役后继续依法持有的军队勋章、奖章、纪念章、证书等个人荣誉标识,不包括退役军人在服现役期间获得的军队以外单位颁发的证章证书;
2、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单独或者联合实施的表彰奖励所发放的奖章、证书等,此处的表彰奖励特指按照规定报批开展的省部级、市县级表彰奖励项目,比如“全国退役军人先进模范表彰”、“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先进单位及个人”,不包括“最美退役军人”、“最美拥军人物”等其他宣传典型的证章证书;
3、退役军人优待证、退役军人家庭悬挂的光荣牌等
4、除退役军人以外的其他优抚对象涉及的优待证、光荣牌等使用管理,以及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单独或者联合实施的表彰奖励向单位所发放的奖牌、奖匾等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荣誉标识可使用的场景有哪些?
应邀以退役军人身份参加大型活动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佩戴勋章、奖章、纪念章。
三、禁止的行为有哪些?
1、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或者故意丑化、玷污、毁损退役军人荣誉标识。
2、不得以任何方式诋毁、贬损退役军人的荣誉,不得利用退役军人荣誉标识开展有损军队、军人和退役军人形象的活动,不得以“退役军人”的名义从事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四、违法后果是什么?
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文:https://www.mva.gov.cn/gongkai/zfxxgkpt/zhengce/gfxwj/202509/t20250928_5141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