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企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或者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以及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处罚。
实施依据:1.《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公布)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 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2.《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各级要及时梳理汇总年度落实岗位、取消安置待遇等情况,形成存据、规范管理。要建立责任倒查制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对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和拒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进行约谈督促、挂牌督办、媒体曝光,责令限期整改;对拒绝整改的,要对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问责。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退役士兵反映的单位未依法履行职责事项。
2.审查责任:对退役士兵反映的问题,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及退役士兵接收单位审查是否属实。
3.决定责任:在事实调查清楚后,确有退役士兵接收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依规处理。
4.监管责任:对属地垂直管理单位进行监管,是否依法履行安置退役士兵职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1.无正当理由不受理退役士兵反映问题的。
2.审查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类型:行政给付
事项名称: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和社保费的给付。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5月13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4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公布。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 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 第三次修正)第六十条第五款: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第六十一条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办法安置。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
2.《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2011年第608号)第三十五条第二款: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3.《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4.《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以其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20%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作为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所需费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级财政资金安排。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按规定参加安置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足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退役士兵个人缴纳,军地相关部门协同做好保险关系接续,确保待遇连续享受。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各区当年度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资金拨付。
2.审查责任:联合市财政审核各区补助资金。
3.决定责任:市退役军人局、市财政局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办理。
4.监管责任:监督各区按政策发放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和社保费的给付。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1.对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及社保发放有误的及时调整,不调整的予以追责。
2.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3.监管不到位的予以追责。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类型:行政奖励
事项名称:安置先进表彰
实施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公布)第七条: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根据有关奖励表彰的通知受理单位和个人的申报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报的材料据实审核。
3.报送责任:及时将符合表彰要求的申报材料报送表彰权限部门。
追责情形: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
2.没有对申报材料进行据实审核。
3.对符合条件的没有报送表彰权限部门。
4.没有将表彰决定送达到被表彰的单位或个人的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