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行政给付
权力名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给付
权力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1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1条
承办机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就业创业科
追责对象范围: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