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1.行政确认
权力名称: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等人员伤残评定审查
权力依据: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3、《河南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
责任事项: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批。
责任事项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9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承办机构:信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褒扬科
权力类型:2.行政确认
权力名称: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
权力依据: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3、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的通知》(民发[2011]208号);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2]255号);5、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民文〔2010〕10号)
责任事项:对县级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
责任事项依据: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民文〔2010〕10号)第4条“省辖市民政局根据医院检查结论,对于在原部队所患慢性病已痊愈的,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于20个工作日内连同有关材料及数据信息报省民政厅备案”
承办机构:信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褒扬科